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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支一扶法律知识积累:关于法定继承_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网_华图教育

2020-07-27 11:08:45
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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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的好,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人之常情也。但是人一旦死亡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遗产分配。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民法中的继承。

一、继承权的概述

(一)遗产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物为财产的债权等。

(三)继承权接受的行使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应剥夺其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其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其中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理,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效力

1.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位地位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以上就是民法中的继承的相关内容,学习相关的内容,不管在考试还是在生活中都会对自己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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