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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 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25-10-24 09:21:00
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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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日,省人社厅起草了《山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这标志着我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办法》清晰界定了保障对象与参保责任,将通过平台注册、在我省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服务并获取报酬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保障范畴。明确平台企业为参保主体,需为上述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

在参保缴费环节,《办法》明确职业伤害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无需缴费,应缴费额为平台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月总单量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每单缴费标准之积。试行期间,各行业按照国家确定的缴费基准额,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或0.25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同时,建立缴费基准额浮动机制,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平台企业在我省的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可每年在本省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我省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试点首年,职业伤害保障费按照行业缴费基准额征收,其中即时配送按照每单0.07元征收。

《办法》详细列出6类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包括执行订单期间受事故伤害、合理路线途中遇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执行任务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等;同时排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3类不予确认的情形,让保障范围“边界清晰”。(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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